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6條之規定,當使用單位所借 (領) 的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時,應填具「財產減損單」,並交由財產經管部門依照相關程序辦理報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處理已損壞且無法修理的財物,確保財產的有效管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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