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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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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其無相同財務可賠償,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命年限及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三0%時均按三0%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7條,財務經管或使用人在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的財物時,如果無法提供相同財物進行賠償,則應以毀損財物的市價為依據,並根據各財物的規定壽命年限和已使用時間進行折舊計算。如果財物的折舊低於30%,則按照30%計算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財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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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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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7 條規定:「財務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其無相同財務可賠償,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