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務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8條,當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涉及財務管理的財物(包括書面記載和實物)列冊交代,或是按照所借的財務單據將財物交還給財務部門,以明確各方的責任。若發現財物短少或是交接手續不完全,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做出保管責任的賠償,若情節嚴重的話,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這個條款要求當有財務經管人或一般員工離職時,需要進行財務財物的交接,以確保責任的明確性。這意味著原有的財物應該按照列冊清單的方式進行交代,或是按照之前借出的單據交還給財務部門。這樣可以確保財物的歸還和交接的完整性。如果發現有財物短少或是交接手續不完全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相關責任人可能需要承擔保管責任並進行賠償。根據辦事細則的內容來看,這是一個比較常見的交接制度,透過列冊清單或是單據的資料進行財務財物的確認和歸還,以保護相關的責任和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