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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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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所長、副所長和其他主管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所長是核能研究所的最高負責人,負責統籌安排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單位和人員。副所長的職責則是協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主管人員則根據各自的主管業務或根據命令辦理事項,並指揮、督導所屬的人員。 這項規定反映了核能研究所的組織結構和權責分配,確立了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務和人員的指揮和監督權。藉由這種組織結構和權限配置,能確保核能研究所的運作效率和工作品質。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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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