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 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 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6條規定,使用單位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如果出現故障或損壞,在使用單位主管的認定下或由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檢查鑑定確認需要進行整理修理時,應由使用單位填寫請修單,送交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 這項規定強調了當使用單位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出現故障或損壞時的處理程序。使用單位需填寫請修單,並將其送交秘書室,以便後續的派工或招商修理。這樣做可以確保財物能夠及時整理修復,保護財物的正常運作。相關參考資料是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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