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5條,各單位或人在借用或領用財物時,應該在使用期間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的壽命。這表示借用人有責任確保借用的財物在使用期間得到適當的保養和維護,以防止財物損壞或減少其使用壽命。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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