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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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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 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 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 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當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的財物時,除非是因為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經查證屬實,則應負責令賠償相同的財物。如果沒有相同的財物可以賠償,則應以毀損財物的市價為標準,根據該財物的壽命和已經使用的時間來計算折舊。如果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則仍按百分之三十計算折舊。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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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 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