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 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 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9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財物(包括書面記載和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者按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並索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有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要追究保責賠償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則依法辦理相應處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本身。根據這項法規,在交接財物時,應該進行交代和交還。如果有遺失或者手續不齊全,應該要承擔責任。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財物管理的透明度和責任追究,以保護公共利益和資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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