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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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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 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 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49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財物(包括書面記載和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者按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並索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有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要追究保責賠償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則依法辦理相應處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本身。根據這項法規,在交接財物時,應該進行交代和交還。如果有遺失或者手續不齊全,應該要承擔責任。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財物管理的透明度和責任追究,以保護公共利益和資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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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