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下列責任: 一、各組、室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61條的內容,各組、室在處理授權範圍事項時,需要負起以下責任: 1. 如果在處理授權事項時發生過失或越權限而造成延誤,該組、室應該承擔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責任。 2. 對於例行文件處理的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3. 引用法令例案和行文程序上的錯誤,由起草人負責,如關係重大,主管應連帶負責。 4. 引用數據方面的錯誤,除了由主辦單位主管和起草人負責外,參與協商的單位主管和執行人員應連帶負責。 5. 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方面的遺漏或錯誤,由執行收發的人負責,如關係重大,主管和相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6. 文件繕寫方面的錯誤,由執行編寫和校對工作的人負責。 7. 用印方面的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8. 其他事項的錯誤,根據職掌的分工負責。 以上資料出自《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根據該條法條的規定和要求,各組、室在處理授權範圍事項時應該注意以上的責任分配,以確保工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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