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7條,稽查人員的指派應由局長進行,並且指派的人員應符合適當的資格和能力。這意味著稽查人員的指派不是隨機進行的,而是需要經過適當的評估和考慮。例如,如果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7條適用於某個涉及標準檢驗的案件,局長可能會根據該案件的複雜性或專業性,指派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擔任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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