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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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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7條,稽查人員的指派應由局長進行,並且指派的人員應符合適當的資格和能力。這意味著稽查人員的指派不是隨機進行的,而是需要經過適當的評估和考慮。例如,如果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7條適用於某個涉及標準檢驗的案件,局長可能會根據該案件的複雜性或專業性,指派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擔任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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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規定:「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