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10 條
配售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解除時亦同。 二、配售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備運輸工具至中央供應站提領配售品項,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發放。 (二)再次申購配售品項前,應先全數結清上次價款,始可提領。 (三)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嚴禁置於配售站,並得以代券方式辦理。 (四)各受配人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售憑證紀錄表,至指定配售站,按規定品項數量計價配購,每人每月配購一次至三次。 三、關於實施配售期間之辦理程序、作業指引及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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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10條規定了配售的實施方式,以下是對該條逐項的釋義: 一、實施時機:主管機關根據情況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配售;當狀況解除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來解除配售。 二、配售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備有運輸工具,將配售項目提領後再轉運至各配售站,進行接收、儲存和發放。 (二)在再次申購配售項目之前,需要先支付清償上次的價款,才能提領新的配售項目。 (三)液化石油氣的配售作業按照平常的供銷方式進行,嚴禁將其放置在配售站內。 (四)每戶按照公告的配售時間和地點,攜帶戶口名簿(或特定人員持有的證明文件)和配售憑證紀錄表到指定的配售站進行購買。每戶每月可進行一次至三次的配購,液化石油氣則以每月一次為原則。逾期未申請者,將不再有補行配售的機會。 三、在實施配售期間,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情況,將根據其他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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