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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11 條

辦理配售準備所需經費,各機關(構)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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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11條,各機關(構)在進行配售準備時,應編列年度預算以支持相關經費。該條規定要求機關(構)在配售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所需的準備工作時,需要預留足夠的經費支援。具體而言,各機關(構)應該在年度預算中規劃相關經費,以確保在配售期間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執行必要的準備工作。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00年7月1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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