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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民生必需品,指食米(以糙米為主)、食用油、食用鹽、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
  3. 3.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
  4. 4.本辦法所稱配售,指對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以外之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實施民生必需品之有價配售。
  5. 5.前項所稱特定人員,指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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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第2條的釋義: 1. "時期" 指的是該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動員實施階段和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封鎖狀態。 2. "配給" 指的是國軍及其軍勤人員的實物分配。"配售" 指的是對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以外的一般國民和特定人員實施有價格的供應。 3. "特定人員" 指的是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家屬。 參考資料: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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