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3 條
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作業,由國防部依權責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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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3條規定,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作業由國防部負責辦理,並依據其擁有的權責和相關法令進行操作。根據國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國軍為中華民國的國防武力,包括陸軍、海軍和空軍。根據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1條,國防部負責全國的國防事務,並應制定軍事戰略。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國防部負責國軍及其軍勤人員的實物配給作業是合法且符合相關法令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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