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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4 條

配售地區、品項及標準如下: 一、配售地區:包括臺、澎、金、馬等地區。 二、配售品項:如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民生必需品。 三、配售標準:如附表一。 四、對使用天然氣用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於天然氣中斷時之替代執行作為,並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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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4條,配售地區包括臺、澎、金、馬等地區,配售項目包括食米、食用油、食用鹽、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民生必需品。配售標準詳見附表一。另外,對於使用天然氣的用戶,在天然氣中斷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制定具體的配售措施,並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中。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http://www.coa.gov.tw/ws.php?id=4550 2. 內政部網站,區域計畫法,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8820-105-1.php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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