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5 條
- 1.配售品項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三個月。 五、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 2.前項各款配售品項安全存量,分別由農業部農糧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能源署納入年度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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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5條,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 1.食米:三個月。 2.食用油: - 成品:一個月。 - 原料:二個月。 3.食用鹽: - 成品:一個月。 - 原料:二個月。 4.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根據該條法規,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重要工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需要將前述各項配售項目的安全存量納入年度計畫整備中。 例如,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上的資料,該機關會根據食品供應需求情況,制定相關計畫,確保食米的供應充足,以應對短缺時期。這意味著在配給配售辦法所規定的三個月安全存量中,有關機關負責確定和準備相應數量的食米。 這些法規和資料都是根據繁體中文的原始文本提供的,並與問題的內容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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