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6 條
- 1.配售品項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產業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督導進口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四、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 2.前項各整備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配售品項之安全存量、盤點實際庫存總量。 二、研訂開設中央供應站作業程序。 三、選定及開設中央供應站。 四、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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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6條,配售項目整備機關的權責區分如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區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根據農業委員會相關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負責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食價格的職責。農糧署在糧食管理法制定公布之前已訂頒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處理要點,並有權限限制糧食的輸出和輸入。這些相關規定可參考「中華民國糧食管理法」和「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處理要點」等相關法規。 作為範例,根據法庭的判決書,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權要求食品業者提供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此外,農糧署也有負責監督供應站的開設和食米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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