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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7 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劃,負責轄區以下準備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 (一)規劃配售品項之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完成年度配售品項數量及金額申請估算表(附表二)、配售憑證紀錄表(附表三)、配售品項數量計價發貨憑單(附表四)及受配人數預估表(附表五)等相關票證作。 (三)設置與管理配售站及其成員,並滾動檢討配售站作業能量與配售人數之合理性。 (四)實施演練。 二、鄉、鎮、市、區公所配合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劃,辦理以下準備事項: (一)配售品項之申請、接收、儲存及配合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選定與開設配售站,並編成配售站及其成員。 (三)繕造受配名冊(附表六)。 (四)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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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7條規定了地方機關在配售方面的權責區分。根據該條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以下事項: 1. 配合主管機關的規畫,負責準備配售所需的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 2. 負責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配售項目相關事務。 3. 完成年度配售項目數量及金額申請估算表、配售憑證紀錄表、配售項目數量計價憑單及受配人數預估表等相關票證作業。 4. 設置和管理配售站及其成員,並定期檢討配售站的運作能力和配售人數的合理性。 5. 實施專業項目演練。 二、鄉、鎮、市、區公所負責以下事項: 1. 配合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規畫,負責準備配售所需的事項。 2. 負責申請、接收、儲存和配合安全防護等項目相關事務。 3. 選定並編組配售站及其成員。 4. 編製受配名冊。 5. 實施專業項目演練。 以上是對於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7條中有關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的釋義。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配售工作的順利進行,並確保民眾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生活用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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