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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8 條

實施配售作之體系如附表七,其編組如下: 一、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下簡稱指導會報),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 (二)核定並公告配售品項價格。 (三)查察配售品項囤積居奇及法買賣。 (四)於配售品項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依法實施臨時徵購代用品。 (五)於有價配售作業有無法正常運作之虞時,核定公告調整以無償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表如附表九,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執行配售作業。 (二)配合查察配售品項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三)督導、協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供氣予民眾。 (四)依據指導會報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 三、鄉、鎮、市、區公所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如附表十,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村里辦公處開設配售站,編組表如附表十一,執行配售作業。 (二)發送配售作業用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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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8 條,根據該條款的說明,實施配售作業的體系包括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和鄉鎮市區公所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以下是對每個編組的辦理事項的解釋: 1. 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指導會報):該指導會報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的配售作業,核定並公告配售項目價格,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以及在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徵購代用品。 2.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該執行委員會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配合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並依據指導會報的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 3. 鄉、鎮、市、區公所編組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該小組負責發送配售憑證紀錄表,開設配售站來執行配售作業。 以上資料來自於《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的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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