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9 條
- 1.配售站選址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條件如下: 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 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 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 四、如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於同一處,應有適當安全區隔,及不同出入動線。
- 2.配售站設置數量以一村、里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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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9條,配售站的選定條件包括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以及不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在同一處。配售站的設置數量以本島一村、里設一站,外離島一鄉、鎮、市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以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法規於2001年發布,最後修正於2021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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