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這些法條,財團法人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預決算、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的編製。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經濟部官網):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C%20NP&k1=%E8%B2%A1%E5%9C%98%E6%B3%95%E4%BA%BA%E6%B3%95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財團法人應設籌備、預算、會計、審計及稽核五個組織,各項組織規程由內政部。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財團法人應依法設籍主管機關。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財團法人應以會計制度作為其會計記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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