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七十。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3條,財團法人在設立時,捐助財產的最低總額必須達到新台幣三千萬元,並且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的百分之七十。然而,如果其他法規對此有另外規定,那麼應該遵從該法規的規定。根據資料來源,目前沒有顯示其他法規對於此條款有進一步的規定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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