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3-1條規定了財團法人財產運用的投資項目和額度。根據這條規定: 1. 財團法人可以根據政府政策或促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相關的產業發展,設立有限責任股東公司或擔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投資額度需要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經濟部許可。如果財團法人有特殊原因,並且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解釋其理由,可以請求經濟部許可投資額度可以高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列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2. 財團法人進行這些投資前,需要訂定內部的投資評估、決策及停損機制,並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經濟部備查。 參考資料: (一)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2018/6/12修正版 (二)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8/06/12 (三)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條例" 2018/6/2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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