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財團法人若與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有獎助或捐贈關係,且該捐贈金額在當年度內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則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在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解釋與執行準則第 2 條第 3 點中提到,若財團法人與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間的獎助或捐贈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則不屬於適用這條法規的範圍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