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該條適用於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財團法人,條文中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2)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參考資料: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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