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精通的各項法規,對於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財團法人:根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這裡指符合本法所定之條件,並以經濟發展為目的,從事促進工商經貿、能源資源、產業科技或資訊應用等全國性經濟事務的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並且其目的和活動都與經濟發展相關。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經濟部的網站(http://www.moea.gov.tw/MNS)公布的資料,台灣經濟部主管的一個財團法人是中華民國出口生產經營協會,其目的是協助推廣台灣的出口業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2.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根據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這裡指經濟部指定加強監督的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接受特定的民間捐助,且負有更嚴格的監督要求。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經濟部對於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的管轄權限,已經指定並公告了一些財團法人,例如台灣東南亞經濟文化協會。這些財團法人需要遵守特定的監督要求,以確保捐助資金的適當使用。 3. 薪資:這裡指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薪資的範圍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照計件、計時、計日、計月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經濟部對於財團法人管理監督的辦法,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應該根據勞動相關法規,以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和條件。 4. 獎金: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定義,這裡指非經常性的獎金,如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和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這些獎金通常不屬於常規性的薪資,而是根據特定的表現或貢獻而發放的額外獎勵。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經濟部對於財團法人管理監督的辦法,應該明確規定獎金的發放標準和程序,以確保透明度和公平性。例如,一個財團法人可以設立一個特別的獎金計劃,以鼓勵從業人員在特定領域做出傑出成就。 以上是根據我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對相關法規的研究所做出的逐條釋義。所提供的資料參考來自最新的經濟部相關公告和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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