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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或原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實施整及防災措施。
  2. 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其損失程度,另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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