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57 條
因礦業工程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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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57條規定,當礦業工程導致礦區以外的土地遭受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予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權人相當的補償。礦業權者有責任承擔這些損失並提供合理的賠償金額,以彌補他們因礦業工程所導致的損失。這是保護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礦業活動中得到公正的待遇。 相關範例可以是當一個礦區的開採活動導致鄰近的居民住宅受損或因為震動導致地基不穩而出現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礦業權者應該給予這些受影響的住宅所有人相應的補償,以彌補他們因礦業活動而遭受的損失。這確保了土地所有人和建築物所有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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