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59 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必要時,得於他人地面為測量或勘查。但應先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必須除去障礙物時,應商得其所有人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礦業法第59條的規定,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進行測量或勘查工作。但是,在進行這些活動之前,必須先通知所在地的地方機關、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人以及使用權人。如果需要移除障礙物,則必須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進行礦業活動時受到適當的通知和尊重。這樣可以確保整個過程符合法律要求,同時減少可能對土地和建築物造成的損害。 參考資料:礦業法 第59條(106.9.27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