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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一、礦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2.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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