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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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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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8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未經授權將礦業權轉讓為他項權益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範例:如果一個礦業公司將其經營的礦業權轉讓給其他公司,而轉讓行為並未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該公司可能會面臨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罪刑,並且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將礦業權轉讓或以信託方式處理。 範例:如果一個持有礦業權的個人或公司將該權益轉讓給他人或以信託方式處理,而這些轉讓或處理行為未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該個人或公司可能會面臨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罪刑,並且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於使用之土地,須增築或修改其道路、溝渠、牆棚及其他工作物等,除已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給予一次償金者外,礦業權者應給予士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區稅每年分二期,於一月、七月繳納,礦產稅依照實際產額約計市價按月繳納。 前項按月繳納之礦產稅額,於核定平均市價後,逐年年終清結。
(092120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礦業法 第 12 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13 條條文
於使用之土地,須增築或修改其道路、溝渠、牆棚及其他工作物等,除已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給予一次償金者外,礦業權者應給予士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礦區稅每年分二期,於一月、七月繳納,礦產稅依照實際產額約計市價按月繳納。 前項按月繳納之礦產稅額,於核定平均市價後,逐年年終清結。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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