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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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