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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8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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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8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未經授權將礦業權轉讓為他項權益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範例:如果一個礦業公司將其經營的礦業權轉讓給其他公司,而轉讓行為並未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該公司可能會面臨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罪刑,並且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將礦業權轉讓或以信託方式處理。 範例:如果一個持有礦業權的個人或公司將該權益轉讓給他人或以信託方式處理,而這些轉讓或處理行為未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該個人或公司可能會面臨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罪刑,並且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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