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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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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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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