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理由書一份。 三、新礦業附屬文件各五份,含前後差異說明對照表。 四、變更內容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礦業登記規則第24條明確規定礦業權者在申請礦區增減、合併或分割時,需提供以下書件及圖說: 1. 申請書一份。 2. 理由書一份。 3. 礦區圖五份。 4. 新舊礦區圖二份。 5. 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但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認有增加之必要者,得增加之。 例如,若礦業權人希望申請礦區分割,他們必須提供一份申請書和一份理由書,並附上五份礦區圖,以及兩份新舊礦區圖。此外,他們也需要提供三份探礦或開採構想的圖說。然而,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圖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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