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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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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礦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理由書一份。 三、新礦業附屬文件各五份,含前後差異說明對照表。 四、變更內容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礦業登記規則第24條明確規定礦業權者在申請礦區增減、合併或分割時,需提供以下書件及圖說: 1. 申請書一份。 2. 理由書一份。 3. 礦區圖五份。 4. 新舊礦區圖二份。 5. 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但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認有增加之必要者,得增加之。 例如,若礦業權人希望申請礦區分割,他們必須提供一份申請書和一份理由書,並附上五份礦區圖,以及兩份新舊礦區圖。此外,他們也需要提供三份探礦或開採構想的圖說。然而,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圖說文件。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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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24 條規定:「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理由書一份。 三、新礦業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