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五份。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23條,若礦業權人在設定礦業權後希望探採其他相同礦床的不同礦種,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礦種名稱。例如,如果一個礦業權人原先申請的礦業權是用於探採鐵礦,但之後想要開發同一礦床上的銅礦,他就必須依照該法規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礦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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