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採取土石區域與礦區關係位置圖十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載明租賃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或自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份。 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土石者,免附。 五、原領採礦執照。 六、申請批註採取土石區域面積計算表二份。 七、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按照礦業登記規則第25條,申請進行礦區調整的礦業權人應該提供以下文件和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四、探礦或開採的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五、原領礦區與鄰接礦區的礦圖說(礦圖須含平面圖及相關部位斷面圖)各三份。 根據資料的描述,如果一個礦業權人要申請進行礦區調整,他們需要提供以上文件和圖說。申請書和理由書是對他們的說明和要求的書面文件。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是用來證明他們已經與其他礦業權人進行協商並獲得同意。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是對他們計劃的描述和相關圖形的文件。最後,他們需要提供原領礦區和鄰接礦區的礦圖說,其中包括平面圖和斷面圖。 參考資料可以查閱礦業法的礦業登記規則第25條,並以最新的法規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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