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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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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 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26條,當礦業權者依照礦業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開鑿井或隧道通過相鄰的礦區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圖說: 1. 一份申請書。 2. 一份與相鄰礦業權者達成協商同意的書面文件。 3. 開鑿井或隧道通過相鄰礦區的工程圖說。 依照礦業法第35條第2項,若一個礦業權者希望在其礦區的相鄰區域進行開鑿井或隧道的工程,該權者必須事先與相鄰的礦業權者進行協商並獲得同意。在申請時,需提交一份包括申請書和工程圖說的文件,以證明計劃的可行性。例如,如果一家礦業公司計劃在其礦場附近開挖一個隧道通過相鄰的礦區,該公司需要提供協商同意書和隧道的工程圖說。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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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