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礦業登記規則第 27 條,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區域與礦區關係圖二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租賃契約影本。 四、批註後開採構想書圖三份。但如果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土石者,則免附。 這條法規要求採礦權者在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土石時,必須提供相關文件和圖說作為證明。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批註區域與礦區關係圖,以及採礦場礦業用地租賃契約的影本。此外,還需要提交批註後開採構想書的圖說,但如果原開採構想書已經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土石的情況,則可以免附該項文件。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礦業登記規則(100年6月13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FL04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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