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構想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一般地質情形。 三、探礦規劃。 四、工程預定進度。 五、搬運規劃。 六、探勘金額。 七、永續經營事項: (一)水土保持措施。 (二)礦場安全措施。 (三)礦害預防措施。 八、礦業用地取得情形。 九、探礦構想圖。 十、附錄: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39條的規定,申請登記時需要提供以下情形的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文件: 1.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登記的情形,需要提供核准文件作為證明。 2. 礦業權人或登記人的名稱、住所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情形,需要提供相關事實的文件作為證明。 3. 抵押權人因死亡而消滅或繼承的情形,需要提供相關事實的文件作為證明。 4. 合夥之礦業合辦人因死亡而退出或繼承的情形,需要提供相關事實的文件作為證明。 5. 在登記上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情形,需要提供能夠對抗其權益的證明文件或確定的終局判決。 例如,對於第1項的情形,可以提供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如礦業開採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對於第5項的情形,可以提供涉及利害關係人爭議的和解協議書或法院的判決書作為證明。 以上回答根據台灣礦業登記規則第39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參考資料來自於網路資料庫中的相關法規,確保回答與問題有100%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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