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條勘查結果或各審查階段,認有修正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情形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重送相關書圖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第8條,探礦構想及其圖說應載明以下事項: 1. 探礦申請地概要:包括探礦地點的位置和範圍。 2. 一般地質情形:描述探礦地區的一般地質條件,如地質結構、岩層組成等。 3. 探礦規劃:包括探礦作業的具體計畫,如開挖方式、探礦深度等。 4. 工程預定進度:確定探礦作業的時間進度,包括開挖、試探等工程的順序和時間表。 5. 搬運規劃:設計礦產物的搬運方式和運輸路線,包括運輸工具和設備等。 6. 探勘金額:列出進行探勘所需的預算及相關費用。 7. 永續經營事項: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環境維護措施、礦場安全措施和礦害預防措施等探礦作業後的永續經營相關事項。 8. 礦業用地取得情形:說明採礦權人取得探礦用地的方式和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礦業登記規則,探礦構想及其圖說應載明上述事項。以上解釋及範例均依據相關法條及法規,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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