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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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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礦之申請,除海域礦區無法現場勘查外,應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導往查明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 二、礦質露頭位置是否位於申請地內,與所申請之礦質是否相符。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查明其新舊礦區之關。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與礦業申請地是否相符。 五、其他應行查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礦區圖除海域礦區外,應依實地測量記載,附具內政部訂定縱橫坐標值計算之面積計算簿,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式樣,限用黑墨水以繪圖紙製定之,其應註明事項如下: - 礦區圖應依實地測量的結果進行記載,並附有內政部訂定的縱橫坐標值計算之面積計算簿,以確保計算的精確性。 - 礦區圖應符合主管機關制定的規定格式,並以黑墨水在繪圖紙上製作。 - 礦區圖應註明礦業權及礦質種類、礦區所在地的省、縣(市)、鄉(鎮、市)及詳細地名、礦區的面積、礦區內及附近的地形、大小地名或山川河名、礦區境界點的號數與內政部訂定的縱橫坐標值、各境界點連接線間的方位距離、指北線、比例尺、露頭的走向與傾斜及採樣地點位置、如果有鄰接礦區,應註明鄰接礦區的境界點、界線及礦區字號、礦區所在地在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各地域內或附近時,應註明距離及一切關係、申請人及測繪人的姓名、住所、以及申請的年、月、日。 2. 礦業申請地或礦區位置,應擇用其所在地附近內政部訂定之三角點或控制點成果,作為引測基點或相對定位之參考站,並依本法第十六條公告之測量方式測定之。 - 礦業申請地或礦區的位置應選用附近內政部訂定的三角點或控制點成果作為測量的基準點或相對定位的參考站。 - 測量應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公告的測量方式進行。 3. 前項經擇定之三角點或控制點之名稱、冠號及坐標值,應於面積計算簿內註明;如有滅失或移動,得擇用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所在地附近內政部訂定之其他三角點或控制點測量之。 - 選定的三角點或控制點之名稱、冠號及坐標值應在面積計算簿中註明。 - 如果選定的三角點或控制點滅失或移動,可以選擇使用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所在地附近內政部訂定的其他三角點或控制點進行測量。 4. 海域礦區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對於海域礦區,不適用第一項中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 以上釋義參考自「礦業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13年修訂)第7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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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礦業之申請,除海域礦區無法現場勘查外,應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導往查明下列事項: 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