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9條,礦說明書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地質概況:詳細描述礦區的地質情況。 2. 礦的構造和形狀:這條款特別提到,海域礦區應附帶適當比例尺的礦地質圖,而陸上礦區則應附帶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的礦地質圖。 3. 礦質的種類和成分:應詳細列出礦區內各種礦物的種類和其成分。此項款式較為特別的是,需附上經過認可的化驗機構所提供的分析表。 4. 如有副礦質者,其種類及成分:如果礦區內還有其他附屬的礦物種類,也需要詳細列出其種類和成分。同樣也需要附上經過認可的化驗機構提供的分析表。 根據第2項和第3項,如果礦質成分已經被礦中的標本代表,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相應的成分分析表。此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還可以通知申請人提交礦中的礦質標本進行核驗。 參考資料:礦業登記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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