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或國營石油事業機構認為經營石油礦者經營方式或作業方法不可能達成其原定工作計畫之目標時,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是指經濟部或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在認為經營石油礦業者的經營方式或作業方法無法達成原定的工作計畫目標時,可以通知該業者限期改善。根據台灣最新版本的施行細則,這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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