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場安全法4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礦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礦場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指的礦場負責人,是指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礦場業務的人。根據此法規,負責人必須具備實際經營及管理礦場業務的權限和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實際經營和管理礦場業務的人才能被視為礦場負責人,其他只是負責特定部門或工作的人不符合此法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署網站 - 礦場安全法: https://www.osha.gov.tw/MainCategory/CategoryPage.aspx?CategoryID=290 2. 礦場安全法修訂草案說明:https://www.osha.gov.tw/OSHAE/PaperList.aspx?PaperID=3nPympdqlA%2b%2bfGp3gz8Zakqig8KC2DVtoZqORWQ5T8M%3d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礦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礦場業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