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礦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礦場業務者。
礦場安全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指的礦場負責人,是指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礦場業務的人。根據此法規,負責人必須具備實際經營及管理礦場業務的權限和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實際經營和管理礦場業務的人才能被視為礦場負責人,其他只是負責特定部門或工作的人不符合此法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署網站 - 礦場安全法: https://www.osha.gov.tw/MainCategory/CategoryPage.aspx?CategoryID=290 2. 礦場安全法修訂草案說明:https://www.osha.gov.tw/OSHAE/PaperList.aspx?PaperID=3nPympdqlA%2b%2bfGp3gz8Zakqig8KC2DVtoZqORWQ5T8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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