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辦理礦場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 5 條,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的是辦理礦場安全管理業務的技術人員。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內容,被告公司辯稱原告持有憑台灣省礦務局結業證書及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及格證書,被視為符合了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然而,根據被告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在擔任安全督察員之前並沒有滿足與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相關的工作年資要求。因此,依據上述資料可認定原告不符合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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