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因環境變遷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分別報請核減儲存量,並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經濟部更正或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在遷建完工前;其已配爆炸物准予寄存附近火藥庫保管使用。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3條,如果火藥庫因環境變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應立即報請核減儲存量,並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經濟部更正或在三個月內找到新地方搬遷建設,搬遷工程完成前,已經配發的爆炸物可以暫存在附近的火藥庫中保存和使用。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例說明:如果一個火藥庫因為城市規劃的變更而不符合現行的安全距離規定,該火藥庫的經營者應該立即通知相關機構並進行核減儲存量。同時,他們也需要將火藥庫的設置登記證送往經濟部進行更正,或在三個月內找到合適的新地點進行遷建。在遷建工作完成之前,他們可以將已經配發的爆炸物儲存在附近的其他火藥庫中供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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