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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藥庫分為甲、乙、丙三級及地下火藥庫;其炸藥儲存量如下: 一、甲級火藥庫:三十公噸以上至一百公噸。 二、乙級火藥庫: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十公噸。 三、丙級火藥庫:未滿五公噸。 四、地下火藥庫:四十公噸以下。 火藥庫儲存炸藥以外之爆炸物時;其換算標準如下: 一、火藥二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二、爆劑五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三、普通雷管或電雷管一百五十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四、導爆索五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五、導火索十四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六、電雷管一百二十五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七、導爆管五千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八、火藥筒 (碇) 六百萬發 (碇) 等於炸藥一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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