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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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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條,爆炸物管理的主管機關分別是中央的經濟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在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上,中央經濟部負責管理爆炸物的法規制定和執行,直轄市政府則負責在直轄市範圍內執行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而縣(市)政府則負責在縣(市)範圍內執行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經濟部所屬之中央研究院於2019年發布了一項關於爆炸物管理的研究報告,詳細說明了經濟部在爆炸物管理方面的作為和政策規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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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