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條,爆炸物管理的主管機關分別是中央的經濟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在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上,中央經濟部負責管理爆炸物的法規制定和執行,直轄市政府則負責在直轄市範圍內執行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而縣(市)政府則負責在縣(市)範圍內執行爆炸物管理的相關事務。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經濟部所屬之中央研究院於2019年發布了一項關於爆炸物管理的研究報告,詳細說明了經濟部在爆炸物管理方面的作為和政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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