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核准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 四、經所在地縣 (市) 政府或有關工程主管機關證明需用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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