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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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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准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 四、經所在地縣 (市) 政府或有關工程主管機關證明需用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解释《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第4条中所称的使用单位如下: 一、政府机关:指政府部门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管理和决策职能的组织。 二、公营事业机构:指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企业或机构,其经营活动以公益为目的,通常为提供服务或基础设施的公共部门。 三、核准登记有案之民营事业:指经核准且已登记备案的私人企业或机构,其经营活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所在地县(市)政府或有关工程主管机关证明需要用之单位:指必须经所在地县(市)政府或相关工程主管机关出具证明,证明该单位需要使用爆炸物。 根据《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上述单位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并获得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的认可或批准方可使用爆炸物。以下为相关参考资料: 1.《爆炸物品管理法》(行政院公告):该法规定了对于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和核准登记有案的民营事业都属于使用单位。 2.《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行政院公告):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对于实业用爆炸物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细则。其中第4条列明了使用单位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和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和核准登记有案的民营事业可以直接被视为使用单位。而对于其他情况下需要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如私人企业或机构,需经所在地县(市)政府或有关工程主管机关进行认证和证明,以证明其确实有使用爆炸物的需求和合法性。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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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核准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