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工程委辦單位,係指其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託或委任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者。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1 條定義了「工程委辦單位」的概念,指的是以簽訂契約的方式,委託或委任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的機構或個人。這個條文提供了對於委辦單位的定義,是針對爆炸物在實業用途中的管理提供的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條文,委辦單位負責委託或委任其他承攬者來進行工程施工,並負有相關的管理責任。 參考資料: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1 條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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