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爆炸物配購證 (以下簡稱配購證) ,指經濟部發給載明使用單位有關申配爆炸物之種類、數量及使用地點,以供使用單位購買並提運爆炸物之憑證。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爆炸物配購證的定義,這是經濟部發給使用單位的一種證明文件,上面載明了爆炸物的種類、數量和使用地點,以供使用單位購買和運輸爆炸物時使用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爆炸物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經濟部, 2016年6月1日修正公布,條文意旨逐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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